一、关于无人机的分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性能指标将无人机分为五类:
类别 | 核心性能指标 | 其他要求 |
微型 | 空机重量<0.25kg,最大飞行真高≤50米,最大平飞速度≤40km/h |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
轻型 | 空机重量≤4kg且最大起飞重量≤7kg,最大平飞速度≤100km/h | 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
小型 | 空机重量≤15kg且最大起飞重量≤25kg | 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
中型 | 最大起飞重量≤150kg | / |
大型 | 最大起飞重量>150kg | / |
✨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条例》特别规定,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km/h,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随时可以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关于空域的划分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未经空管委批准不得飞行)包括:
1、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2、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3、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5、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6、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9、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而上述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即为小型、轻型、微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由于微型无人机本身就有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的性能限制,因此,对微型无人机而言,其飞行高度不得处于真高50米-120米的空域范围内;
2、对小型、轻型、微型无人机而言,原则上不得进入管制空域,但在特定条件下依旧可以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如《条例》第17条第三款规定了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要求、第22条第二款规定了小型、轻型无人机融合飞行的情形(飞行真高突破了120米的限制),第51条第二款对于微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也作了规定,但需遵循管制空域飞行活动提前审批的规定。
3、大型、中型无人机能否进入上述适飞空域,《条例》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本意,适飞空域的划分系面向小型、轻型及微型无人机,因此,若允许大中型无人机在该空域开展飞行活动无疑会占用小型及以下无人机的空域资源,也不利于飞行安全。
而关于空域管理的很多尚有争议的问题,有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的正式发布。
三、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合规要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 运营合格证:
-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 豁免情形: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机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常规农林牧渔作业,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无需再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2. 申请运营合格证的条件:
-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操控人员
- 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机及有关设施、设备
-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二)无人机管理要求
1. 实名登记:
所有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国家民航局UOM平台以及公安部无人机管理平台
2. 产品识别码:
使用的无人机应当具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该识别码的义务人系民用无人机系统的生产者)
3. 适航要求:
- 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依法取得适航许可
-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4. 系统改装要求:
- 已取得适航许可的,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应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发生改变的,所有者应当在实名登记平台上进行更新
(三)操控人员资质要求
无人机类别 | 资质要求 |
微型 | 无需执照,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轻型 | 无需执照,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小型、中型、大型 | 取得相应等级的操控员执照;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航部门考核合格;无影响操控行为的疾病史和吸毒史;近5年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 |
常规农用无人机 | 无需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无人机系统生产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无人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操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民航部门培训合格
(四)空域使用与飞行申请流程
1. 一般申请要求:
- 除《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飞行活动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每次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备案
-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2. 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 无人机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 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 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 通信联络方法
- 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 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 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 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 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 应急处置程序
- 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3. 无需申请的情形:
- 在适飞空域内使用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
-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五)保险要求
-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 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六)特殊行业要求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 外国无人机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于《条例》的常见违法飞行活动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未实名登记飞行 |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违反运营合格证要求从事飞行活动 | 民航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运营合格证 |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无人机飞行 | 民航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飞行 | 民航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2年内不受理申请 |
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 民航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运营合格证 |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 | 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 |
从事大型、中型无人机飞行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 | 民航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机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 |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25/09/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 2025/05/04无人机航拍光线运用与拍摄时机选择
- 2025/09/29果树无人机打药浓度指南(附主流品类实操方
- 2025/09/22安徽无人机空域申请全流程
- 2025/10/15无人机吊装需要什么证件才能用
- 2025/12/03无人机运营合格证申请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
- 2025/12/18山西航拍测绘无人机资质与测绘证衔接
- 2025/12/05小型无人机运营合格证申请现场核查的核心内



客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