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一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一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上述规定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申请空域材料:
1、飞行计划(单位、联系方式、无人机型号、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
2、飞行资质证明(涉及到对地观测地需要航测资质);
3、飞手资格证书;
4、任务委托合同;
5、任务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6、空域申请书(申请原因、申请事项、委托方、航空器信息、飞行时间、飞行地点、任务性质);
7、公司相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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