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空域管制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二)融合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隔离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不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1) 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2) 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3) 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4)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5)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1)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2)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3) 飞行申请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2)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3)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如果以上飞行活动存在: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等情况。应当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然其中,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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