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域申请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二、空域申请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
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
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办理时限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空域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文件
2.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5.飞手信息;
6.无人机实名登记证;
7.无人机电子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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