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证件更新
来源:起航无人机服务平台 日期:2025-10-14 浏览:次
(a)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b)运营许可证的更新,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c)当许可证持有人未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本条(b)款规定的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不得为其更新运营许可证。第120.43条 撤销和注销(a)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b)许可证持有人不能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改正前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运营许可证和相应的运营规范。
(c)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依法办理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注销手续:
(1)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运营许可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
(3)许可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将其交回局方;
(4)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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