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证件颁发
来源:起航无人机服务平台 日期:2025-10-14 浏览:次
(a)局方作出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b)局方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0.31条 证件内容(a)运营许可证包含下列内容:
(1)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
(2)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
(3)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和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4)许可证的编号和更新序号;
(5)许可证的首次颁发日期、更新日期和期满日期;
(6)负责监督该许可证持有人运营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7)经批准的运行种类;
(8)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种类(如适用);
(9)经批准的经营种类和经营项目;
(10)说明经审查,该许可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营规范实施运营;
(11)运营管理联系人信息。
(b)运营规范内容包括局方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许可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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