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局方审查
来源:起航无人机服务平台 日期:2025-10-14 浏览:次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定和相应民航规章安全运营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定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定和相应民航规章安全运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营缺陷进行纠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检验、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d)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运营许可申请或者新增扩大许可范围申请时,应当考虑通用航空市场供求状况、企业安全运营能力、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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