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机场的分类标准
根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通用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为三类,按社会属性分为两类。
1.物理特性分类
(1)跑道型机场: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2)水上机场: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3)直升机场: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2.社会属性分类
(1)A类通用机场:对公众开放,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进一步分为A1级(支持10人及以上航空器)和A2级(A1级以外的A类通用机场)。
(2)B类通用机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主要用于应急救援等非经营性活动。
(二)通用机场的建设要求
1.场址选择(《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1)合规性:场址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协调性:与邻近机场保持功能互补,避免空域冲突。
(3)动态调整:场址发生较大变化时,民航地区管理局补充出具的行业意见应当重点针对场址的变化部分。
2.工程设计(《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1)设计分级:飞行区指标Ⅰ≥2的跑道型机场需完成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其他类型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2)审查流程:初步设计需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重点评估跑道布局、净空保护、排水系统等关键要素。
(3)施工图要求: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确保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3.施工与验收(《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1)施工规范: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图纸,道面工程需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2)飞行校验:导航、通信设施需通过民航局飞行校验,确保电磁环境达标。
(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组织多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由民航专业机构监督组织形式和程序合法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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