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问:低空飞行起降设施建设有哪些标准要求?
答:低空飞行起降设施是低空飞行活动得以安全、有序、高效开展的物质基础。需要首先说明的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低空飞行起降设施建设给出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监管依据与建设标准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及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企业参与低空起降设施建设,应当准确识别设施类别,严格对照现行技术规范与审批要求落实合规义务。
一、核心起降场地建设标准
起降场是低空飞行起降设施的核心。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起降场的规划建设涉及土地规划、空域协调、环境保护等多重审批事项。对于纳入机场管理的起降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机场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运输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低空起降场虽不等同于运输机场,但在涉及永久性设施建设时,仍应参照此内容执行,关注是否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结合其立法目的进一步明确,起降场建设的技术底线应当满足飞行场地条件、符合运营业务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在具体建设层面,可参照中国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低空飞行起降设施建设要求》(T/ZGCIT 057-2025)。该标准虽属行业自律性技术规范,但在缺乏国家强制性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系行业公认的技术规范,企业在选址布局、建设尺寸、安全距离、设施配置等方面应当参照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援引该标准,则其具有强制约束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在具体项目中,应优先核实项目所在地对上述标准的采纳或援引情况,确保设施建设既符合法规底线,又具备良好的技术可行性与运行安全性。
二、起降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充电换电设施与维修维护设施是保障起降场常态化运行的重要配套。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需满足电力安全、消防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特别是必须严格设定与飞行区域的安全距离,防范电磁干扰与火灾风险。维修维护设施的建设则需与适航维修体系相匹配。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适航许可。因此,维修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应当严格对接适航维修体系,确保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设备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以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持续适航状态。
三、低空飞行起降设施的规划建设主体与合规路径
低空飞行起降设施的规划建设涉及军地协同、央地分权等多层法律关系,企业应当集中对接与建设审批直接相关的监管要求。在土地规划方面,起降设施选址与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保项目用地性质与建设规模符合法定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降设施建设及后续运营可能产生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影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当前,部分地方已陆续出台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的专项法规,对起降设施布局规划和建设审批作出制度化安排。企业在特定地区投资建设时,应当同步关注并适用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确保设施规划与地方低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此外,低空飞行起降设施的运营并非一次性合规,而是持续性合规。设施投入运营后,运营方应当持续履行设施维护、安全巡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常态化义务,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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