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中国民航网发布《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适航篇》,文章介绍,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塑,构建权责清晰、覆盖全过程、全方面的适航管理制度,引入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丰富监管工具,为航空安全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平衡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预留制度空间,特别是为国产大飞机和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
新增设计机构许可证书,压实设计机构主体责任。取消适航批准标签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将其更改为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设计小改的优化管理,规定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单位可自行签发合格证明。
明确用于执行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属于民用航空器。从“应当”和“可以”两个方面规定进行国籍登记的范围。规定民用航空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方可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证书。
对“尚未取得适航证书”情况下的飞行活动(如生产试飞)设置了“特许飞行证书”制度,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尚未取得适航证书的航空器提供了合法飞行通道。
完善对适航审定领域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设定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持证人,设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的处罚;对未取得适航证书或超出证书规定范围的飞行,设定了二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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