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申请无人机运营合格证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证明及实名登记材料要求遵循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属地审核标准,结合国家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制定,不同重量等级的无人机对适航证明要求有差异,实名登记则为统一硬性要求。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一、适航证明材料要求
不同无人机类型的适航材料区分
中型 /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7 千克):需提供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适航性检测报告,报告需包含无人机的性能参数、安全检测结果、型号认证等核心信息,且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内。
轻型无人机(空机重量≤4 千克,最大起飞重量≤7 千克):无需提供适航证,但需提交设备合规性声明(加盖企业公章),承诺无人机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用要求》等国家技术标准,同时可补充提供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辅助材料。
微型无人机(空机重量<250 克):无需适航证明,仅需在实名登记后提交设备清单即可。
辅助证明材料
需提供无人机的采购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设备的合法来源;同时提交无人机机身序列号照片和整体外观照片,照片需清晰显示序列号及设备型号,用于审核机构核查设备真实性。
二、实名登记材料要求
核心登记证明文件
需提供在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系统)完成实名登记后生成的实名登记编码,以及打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证书》,证书需包含无人机型号、序列号、登记人信息等内容,且登记信息需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
登记信息一致性证明
若无人机为租赁所得,需提供出租方的实名登记证明及租赁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登记编码的使用权归属;若为多架无人机申请,需逐一提供每架无人机的实名登记材料,并整理成无人机设备清单,清单需标注每架设备的型号、序列号、登记编码等信息。
材料提交规范
实名登记材料需为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与适航证明材料一并上传至 UOM 系统,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 10MB,格式为 PDF 或 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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