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357条 持证人的责任(e)条: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每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交付给使用人时,提供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第92.481条 出口人的责任(a)条:向用户提供出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第92.613 条 电子围栏应用(d)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应当包含符合局方要求的电子围栏应用程序。
第92.623 条 飞行前准备(c)条: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第92.685 条 飞行机组成员要求(a)条: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运行限制的规定,并根据运行风险因素增加成员。
第92.703 条 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a)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应当符合适航审定所确定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得超出在其飞行手册中的使用限制。
第92.709条 手册和记录(a)条:运行人应当确保飞行手册按照航空器登记国的要求进行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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