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宣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相关政策和文件,加快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相关工作,实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识别、可监控、可追溯,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理水平,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条例、规定相关条款及其解读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条款为第九条和第四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条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共5类,其生产者应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表面及产品外包装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全部字符。
解读3: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罚。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规定》共十七条,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第四条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
第五条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条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
解读1: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要求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唯一产品识别码由生产者名称代码(4位)、产品型号代码(4位)和序列号(12位)三部分共20字符组成。(详细编码规则见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3: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应前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https://uas.miit.gov.cn进行注册备案。
解读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由生产者在投放市场或首次飞行(含测试飞行)前对其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登记备案;从境外进口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由进口商对其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登记备案。(详细登记备案要求见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维护时由于关键零部件更换,导致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对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其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相关国家标准
1.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于2024年6月1日实施。标准中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条款为4.16.1,具体内容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满足以下要求。
a)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包装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体不可分隔的部位表面,应有清楚标识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b)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应标识清晰,牢固,耐久且易于识别。
c)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支持在地面控制单元软牛程序或独立操控软件中显示其唯一产品识别码,且同产品外包装,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表面所标识的编码保持一致;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联网报送,广播报送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d)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41300-2022中第5章识别码结构的要求。
2.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于2025年12月2日发布,于202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主要对编码规则、登记备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机体表面标识、存储与安全、报送与广播等方面做出了说明。其中,唯一产品识别码编码规则如下:
制造商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由制造商名称码(4位)、产品型号码(4位)和序列号(12位)等三部分组成,长度共20个字符。
个人组装或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由个人标识码(4位)和序列号(16位)等两部分组成,长度共20个字符。(注:个人标志码统一使用DY00)
3.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该国标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2022年3月9日发布,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标准主要对识别码结构和识别方式做出了说明。
三、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
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其中,遥控台(站)是指遥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有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3.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6.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7.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8.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
《规定》明确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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