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出口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指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配套设备、零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相关品类。
二、申报填报规范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本公告涉事货物需额外遵守以下专项填报要求:
(一)精准识别出口管制属性
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标注“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准确填报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对于本身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但性能指标接近管制标准,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性能指标满足管制条件的货物,需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填报禁限管制相关要素
出口经营者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目查询禁限管制申报要素,需结合货物对应的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的“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目如实填报对应信息。
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分项中,需如实填写物项名称及详细描述,内容涵盖货物特性、用途等关键信息。
通过《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禁止采用仅填报税号前4位的简化申报模式,必须填报完整商品税号。
(三)规范填报境外收货人及境内单位信息
需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栏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目,完整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全称。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必须填报货物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严禁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替代填报。
(四)明确各类申报单据随附要求
通过《报关单》申报出口的,需同步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法定佐证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对应的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光盘等形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申报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确保申报信息真实一致
所有申报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与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等全部资料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信息合规的货物优先提速通关;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货物,将依法开展核查质疑,核查期间对应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现行相关海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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