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市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理,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及应急管理等公务飞行任务无人机外,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依法完成实名登记备案。
1.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2.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或集群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3.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4.一切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
5.鼓励主动登记除以上类型外的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登记备案时间要求
1.存量设备:指通告发布前已购买或持有的无人机设备,持有人应尽快完成备案。
2.新增设备:指通告发布后新购买的无人机设备,须在购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
无人机所有者需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一)国家民航局平台登记
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网址:http://uom.caac.gov.cn/)或使用其官方移动端应用程序(UOM APP),按指引完成实名注册登记。登记后,需将系统生成的实名登记二维码打印并粘贴于无人机机身显著位置。
(二)公安机关备案
完成UOM平台登记后,无人机所有者需向公安机关补充备案信息。文山市城乡居民或单位无人机所有者,到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信息登记。
1.个人所有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无人机型号、序列号及线上生成的实名登记二维码。
2.单位所有者(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操作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信息及管理人联系方式、线上生成的实名登记二维码。
持有人应按规定在UOM平台和公安机关同步完成登记备案。
无人机所有权发生转让或登记信息(如联系方式、使用主体等)发生变更时,持有人应及时通过UOM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同步向公安机关报备变更情况。
无人机飞行活动须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1.管制空域飞行: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以及机场、军事禁区、重要基础设施、人口密集区域等周边一定范围空域。
2.飞行活动申请:除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等特定情形外,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通常需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禁止行为:严禁无人机运载危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
请广大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积极配合,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对于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违法违规飞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文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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