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关于临时管制航空器和升空物升放活动的通告》(珠府函〔2026〕163号),明确自2026年11月11日0时至11月21日24时,对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范围内相关航空器和升空物的升放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有效期至11月21日24时。这意味着,在为期11天的管控期内,上述三区全域的无人机飞行、热气球升空、风筝和孔明灯放飞等活动,均须严格遵守通告划定的边界。
从发布节奏看,通告提前一周公布,既为通用航空企业、无人机运营主体留出调整作业计划的时间,也为市民和游客预留了知情配合的窗口,体现出“提前告知、清单管理、依法实施”的治理思路。
一、法律依据清晰,管控有法可依
通告开宗明义,此次管制旨在维护珠海市低空空域安全,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四项法规分别对应治安秩序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全链条监管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形成了从“空中谁在飞”到“谁来管、怎么罚”的制度闭环,使管控成为有据可查的规范性行政行为,而非临时性、运动式安排。
二、管制对象清单化,从消费级无人机到孔明灯全覆盖
通告第一部分以列举方式界定了适用范围,涵盖三大类、十余种具体形态。
第一类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轻、小、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模型航空器、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航拍无人机、穿越机、遥控飞机模型乃至儿童玩具飞行器均在管制之列,不存在“体积小就不算”的模糊空间。
第二类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包括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载人热气球、载人飞艇等,多用于观光游览、航拍测绘和飞行体验,管控期内相关经营主体须暂停相应飞行安排。
第三类是航天模型与升空物,包括固体火药发动机火箭、水压动力火箭等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气球类升空物,以及风筝、孔明灯等传统升空物。风筝和孔明灯被明确写入清单,拓展了公众的认知边界——低空安全不仅关乎“飞行器”,也关乎看似轻飘的娱乐物件。
三、时段与区域:11天、三个行政区全域
管控时间为2026年11月11日0时至11月21日24时,整十一天,起止精确到小时;管控区域为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三个区域空间形态各异:香洲区是主城核心,人口密集、楼宇林立,城市上空飞行风险最高;高新区集聚产业园区与科研机构,低空物流、巡检等业态相对活跃;万山区为海岛区域,涉及海上观光与海岛运输,空域开阔但违规升放更难发现。三区同步管控,覆盖了珠海陆域主城与海岛的主要空中通道。
四、例外通道明确,特殊飞行任务须依法报批
通告并非“一刀切”全面停飞。管控措施同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气象探测、警务执勤、电视转播、无线电监测、物流运输等飞行任务的,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飞行。这体现了“管住风险、放开刚需”的分级逻辑:警务巡逻、医疗救援、气象观测等公共安全与民生保障飞行,以及经批准的物流配送飞行,可在合规前提下继续执行,但须履行报批程序、取得明确许可,而非自行判断“任务紧急”即可起飞。
对无人机运营企业而言,管控期内的作业计划需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将报批材料、飞行时段、航线与安全预案一并提交,避免“已接单、无法飞”的履约风险。
五、违规后果与举报渠道并行
在责任条款上,通告明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述对应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递进式体系:情节较轻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设备等处罚;如造成航班延误、人员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通告同时开通社会监督通道,明确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将入口统一至110,既降低了公众参与门槛,也便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处置、固定证据,形成“专业监管+社会共治”的闭环。
六、对行业与公众的现实提示
对普通市民和游客而言,管控期内需注意三点:一是不在主城与海岛区域放飞任何自带动力或无动力的升空物,包括风筝、孔明灯和儿童飞行玩具;二是不要因“只飞几分钟”而心存侥幸,通告未设高度或时长豁免条款;三是发现违规升放及时举报,避免在人员密集区域围观拍摄。
对航拍、测绘、巡检、低空物流等作业主体而言,应提前梳理在手项目,将管控期内的飞行任务前移或后延;确需执行的,按业务归口提出申请,并留存批复文件以备查验。通用航空与观光企业则需做好票务退改、客户告知与安全提示,减少因管制引发的纠纷。
结语
从提前一周公布,到清单化界定管制对象,再到明确例外报批通道与举报入口,这份通告的治理颗粒度相当细致。在低空经济加速发展的当下,空域安全已不只是“禁与放”的二元选择,而需在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底线与产业运行需求之间找到可操作的平衡点。遵守边界、依规报批、及时举报,就是对头顶那片空域最实在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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