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防范“黑飞”等安全风险,维护空域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无人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凡在辖区内持有、使用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按规定粘贴登记标识。新购置无人机应当及时登记;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的,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实名登记不得开展飞行活动。
二、明确禁飞、限飞区域。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车站、重要水利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等重点目标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依法划定临时管制空域,管制期间禁止未经批准飞行。适飞空域内,轻型无人机原则上飞行真高不超过120米,微型无人机不超过50米,不得超高度、超范围飞行。
三、严格飞行审批报备。飞行前必须核查空域属性。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应当提前通过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批同意、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在批准的时间、空域内飞行,服从空管和现场管控。飞行时保持无人机在视距范围内,严禁酒后、服药后操控无人机。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监护人必须全程监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四、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无人机规避监管,不得为违规飞行提供技术、场地、遥控信号中转等帮助。禁止利用无人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寻衅滋事、偷拍隐私、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未经实名登记飞行、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黑飞”、闯入禁限飞区域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飞行,予以警告、罚款并没收无人机;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广大无人机爱好者、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空管等部门开展低空安全巡查管控,共同维护良好低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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