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为严格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西藏自治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压实无人机销售经营主体源头管控责任,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就从事无人机销售经营活动法定责任义务,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
合规义务开展无人机整机、零配件、改装套件销售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对应销售类目,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禁止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摆摊、私下上门改装、私下兜售无人机等地下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并处罚。经营场所发生搬迁、停业、变更经营范围,须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二、线下门店销售管理义务
建立完整进货查验台账。采购无人机及配件必须索要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逐项记录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产品型号、机身批次、采购数量;台账完整留存,不得缺项、漏记、擅自销毁。逐台留存无人机唯一识别码。每一台无人机销售前,完整采集、归档机身唯一识别码,做到一机一档,台账、识别码、销售记录一一对应;严禁购进、销售、拼装、改装无识别码、篡改、擦除识别码的无人机。购机实名登记存档不少于2年。向个人出售无人机,必须核验购买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完整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机型号、机身唯一识别码;纸质、电子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提前删除、损毁登记资料;严禁向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售卖无人机。严控产品质量,禁止违规改装销售。不得销售无出厂合格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无人机整机及配件;禁止私自组装、拼装无人机,禁止加装破解限高、限距、信号增程、违规航拍套件并对外销售。
三、线上网络经营、广告宣传合规义务
通过电商平台、短视频、微信店铺线上销售无人机,须同步落实进货台账、识别码留存、实名登记制度,主动配合平台及监管部门调取交易记录。宣传、发布商品广告时,不得虚假标注飞行高度、飞行距离、续航性能,不得隐瞒边境、景区、机场禁飞管控规定,不得使用诱导 “黑飞”、违规越境飞行宣传用语。严禁刷单炒信、虚假比价、虚构交易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售卖非法改装套件、破解设备。
四、违法经营相应法律责任告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无人机销售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等处置;涉嫌危害边境安全、公共安全、航空安全的,移送公安、空管、边境管理部门处理:1.无证无照、超范围从事无人机销售经营;2.未建立进货台账、台账记录不全或擅自销毁台账;3.销售无人机不采集留存唯一识别码,售卖无识别码、篡改识别码非标无人机;4.不落实购机实名登记、实名档案留存不足2年;5.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不合格、无合格证、假冒伪劣无人机及配件;6.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实施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要求
主动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线上监测、案件调查,如实提供台账、销售登记、进货凭证等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向购机消费者告知西藏边境、景区、机场等区域禁飞规定,提醒合规飞行法律风险。
若存在上述违规情形,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群众可通过 12315 热线举报无人机违规销售行为,共同维护空域安全、边疆安全。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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