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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空域申请
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资质文件有效;空域高度、面积等申请范围合理(不得
跨越铁路、公路、机场净空、人口密集区等。原则上飞行高度不超过真高 120 米;单次申请郊区空域面积不超 50 平方公里,城区不超 30平方公里;航线长度郊区不超 50 公里,城区不超 30 公里;训练培训空域半径不超 500 米),超出范围的需补充必要性说明。
具体申请要求及补充材料如下。
①巡查巡检(开展业务有委托单位,需上传任务委托书,务必详细注明具体开展业务,如高速公路巡检、电网巡检等,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若涉及空中成像及建模,需按航拍、测绘等具体要求补充材料);
②航拍、测绘、遥感(需上传中参函批文文号、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函);
③训练培训(需上传场地租赁协议,自有场地提供证明材料);
④试飞试验(需上传任务委托书,注明具体开展业务,如科研试飞、测试工作等,并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特殊任务需上传主管部门同意函,如反无设备测试,需工信、公安部门同意);
⑤无人机表演(需上传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活动同意函);
⑥农林植保(需上传农业农村部门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⑦其他(如涉及运输机场净空范围内飞行活动,需上传运输机场同意函;涉及通用机场空域飞行的需提供通用机场签订协议;涉及雄安新区空域,需上传雄安新区建交局批文等)。
2. ①安全优先。确保无人机飞行不影响有人机航线、机场净空、警用及军事活动;确保无人机飞行对军民航导航、通信、监视等无线电设施不产生安全影响;确保无人机飞行对生态、气象环境不产生不良影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按规定进行空域划设评估,针对前述其他飞行、电磁环境、气象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影响分析;确保申请人具备处置无人机失控、失联等突发情况的能力。
②效益适配。初次申请空域时需综合评估飞行活动的预期效益;二次申请需提交上次申请空域利用情况报告,按需调整空域申方案。无法论证预期效益或实际使用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复。
③数据融通。用户须具备申请空域配套地面通信、导航、监视等保障设施的建设能力,保证飞行数据可接入审核平台。符合设施完备、数据可接入的用户优先审批,设施建设能力缺失、数据无法接入审核平台的,原则上不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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