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训练课程批准要求
1、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符合规定的最低科目要求。
2、应符合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3、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包含下列内容:
a)一份符合本规范及相应法规和各管理办法中规定内容的训练大纲;
b)足够数量的取得了符合本规范及相应法规和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教员等级的教员;
c)足够数量的取得了符合本规范及相应法规和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航空器。
(二)训练大纲要求
1、训练大纲内容
a)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操控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b)对每一课程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程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程需要的时间;
c)学员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完成的训练内容;
d)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e)用于衡量学员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2、修订要求
训练大纲修订应填写《训练大纲修订记录》,其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修订人信息;修订内容;修订时间;修订版本编号。
(三)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1、手册内容
a)符合相应法规和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人员资格和职责;
b)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相应法规和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民用无人机运行的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c)操控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
d)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e)训练等相关记录;
f)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证明;
g)训练机构应制定确保无人机教员生理和心理满足开展飞行的适岗性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采用教员自我声明形式;
h)公布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合同协议范本、学员信息档案记录的说明。
2、修订要求
训练管理手册修订需要填写《训练管理手册修订记录》,其中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修订人信息;修订内容;修订时间;修订版本编号。
(四)数据留存要求
1、训练机构应保证实时、完整上传训练飞行数据、学员身份及训练科目信息(包括理论学习记录、模拟训练记录、实操飞行记录),不得伪造篡改。
2、训练数据留存不少于3 年,确保可追溯。
3、训练用机载计时计程终端和飞行控制系统应满足民航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云系统数据接口兼容性认证。
4、持证人应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机构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
5、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训练机构时,该学员的记录(包括入学注册日期、接受训练的科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考试名称和成绩以及结业、中止或转训练机构的日期)应由负责该课程的教员签字证明。
持证人应接受无人机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等进行的检查。
在无人机办公室要求检查时,持证人应配合提供训练机构合格证件、训练大纲、训练管理手册等必要文件进行检查。
持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无人机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上一年度训练机构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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