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暂无统一的 A 类低空飞行服务站建设审批标准,东北地区、中南地区等民航管理局已出台属地化管理办法,多采用备案制审批,且 A 类飞行服务站因需额外提供监视和飞行中服务,审批要求比 B 类更为严格,以下结合东北、中南地区的规定整理通用审批指南:
前期筹备与材料准备
满足基础前置条件:需完成工商登记并拥有固定运营场所,法人代表需为中国国籍,且不得同时经营或参股其他通航企业;要聘用有民航运营管理或军航空中交通管理经历的管理人员。同时需符合所在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原则上同一空域仅设一个同级别服务站。
签订关键合作协议:必须与军民航管理部门签订通航计划审批、飞行动态通报等协议,还需和相关单位签订气象、情报数据服务协议,明确数据共享与责任分工,确保服务流程顺畅衔接。
备齐备案申请材料:核心材料包括经营资质相关文件、设施设备清单(需适配监视等 A 类专属功能)、岗位设置及人员构成表;服务类别、项目及范围说明;完整的管理程序和运行手册;与军民航等单位签订的协议及委托授权材料等。此外,中南地区还要求提供服务范围内军方支持的书面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提交申请与材料审核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民航监管局(运行办)提交备案材料,东北地区可直接向属地监管局提交,中南地区则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核查:监管部门会核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材料不齐的会通知补充。东北的监管局核查后还需将材料上报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由管理局组织相关处室审核材料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会不予备案并纳入诚信系统。
设施调试与符合性检查
完成设施与人员筹备:材料通过审核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确保监视设备等 A 类专属设施正常运行;确定人员上岗资格,其中中南地区要求相关人员需有两年以上空中交通服务、机场运行等相关经验,东北的 A 类站点专业人员还需具备适配监视服务的技能。
申请并配合符合性检查:东北要求运营前由地区管理局组织符合性检查;中南地区需在材料审核通过后 120 天内提交检查申请。检查内容涵盖运行资质、设施设备适配性、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数据接口等,且会对 A 类站点的监视和飞行中服务能力做专项测试评估。
完成备案与后续运营
正式备案:通过符合性检查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明确站点类别、服务范围及限制条件,完成备案,A 类低空飞行服务站方可正式运营并纳入空管行业管理体系。
后续合规管理:运营期间若发生法人代表、运营资质、服务范围等重大变更,需及时向属地监管局提交说明材料;每年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运行质量报告。若需暂停或终止运行,需及时报备;中南地区站点若无法正常提供 A 类服务,管理局可限制其服务范围或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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