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作为融合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新兴领域,其发展具有显著的 “跨区域” 特征 —— 无人机物流需跨越城市边界完成货物转运,低空旅游航线常串联多区域景点,低空交通管理更需突破行政壁垒实现空域资源统筹。当前,上海已发布《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将低空经济纳入未来产业重点培育方向;深圳早在 2022 年便出台《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5 年)》,形成涵盖研发、制造、运营的全链条支持体系。这两座城市凭借先发优势,已积累丰富的低空经济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依托上海、深圳与周边区域的地理邻近性、经济关联性及政策协同性,试点先行低空经济协同立法,建立跨区域治理机制,不仅能破解当前 “一地一策” 导致的标准不一、管理碎片化难题,更能为全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样板。
一、试点基础:上海、深圳的实践优势与区域协同潜力
选择上海、深圳作为低空经济协同立法试点,既是对两地产业实践成果的认可,更是基于其与周边区域的区位关系,具备开展跨区域治理的天然条件。
从上海来看,其低空经济发展已形成 “研发 + 制造 + 应用” 的全链条生态:在研发端,依托张江科学城、闵行开发区聚集了一批无人机飞控系统、低空交通管理技术企业;在应用端,已开通虹桥商务区至苏州工业园区的无人机物流测试航线,试点 “虹桥 - 浦东” 低空旅游观光线路。更关键的是,上海地处长三角核心区,与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等城市形成 “1 小时低空交通圈”—— 苏州的无人机零部件制造、杭州的低空物流运营、宁波的通航产业配套,与上海的研发设计能力高度互补。据统计,长三角区域内无人机跨市运输需求年均增长 40%,但当前上海与苏州的低空飞行审批流程、宁波与上海的无人机适航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市运输效率降低 30% 以上。这种 “产业协同需求” 与 “制度壁垒” 的矛盾,凸显了协同立法的紧迫性。
深圳则凭借 “产业集聚 + 政策创新”,成为全国低空经济发展的标杆。截至 2024 年,深圳无人机企业数量占全国 30% 以上,年产值突破 800 亿元,已开通无人机物流 “深圳 - 东莞”“深圳 - 惠州” 城际航线,在宝安机场周边划定全国首个 “低空经济示范区”。从区域关系看,深圳与东莞、惠州、珠海、中山共同构成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产业带 —— 东莞是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惠州拥有丰富的空域资源,珠海具备通航制造基础,中山聚焦低空旅游开发。然而,大湾区内不同城市的低空空域划设标准、飞行审批权限存在差异:例如深圳对轻型无人机实行 “备案制”,而东莞仍需 “逐次审批”;珠海的低空旅游航线审批需 3 个工作日,而深圳仅需 1 个工作日。这种制度差异导致大湾区内无人机企业需投入额外成本适配不同城市规则,制约了产业协同发展。
此外,上海、深圳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关联性与政治协同性,为协同立法提供了保障。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均为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发展极,已建立常态化的区域合作机制(如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具备推动跨区域政策协同的组织基础;同时,两地及周边城市经济联系紧密,2024 年长三角区域低空经济相关产业交易额突破 2000 亿元,粤港澳大湾区达 1800 亿元,庞大的市场规模为协同立法提供了实践场景与经济支撑。
二、试点路径:构建 “协同立法 - 机制落地 - 标准统一” 的全流程体系
低空经济协同立法试点的核心,在于打破行政壁垒,建立 “权责清晰、标准统一、流程顺畅” 的跨区域治理体系。具体需从协同管理机制、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评估反馈机制三方面发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管理机制,明确权责边界
当前,低空经济管理涉及民航、空管、发改、#、交通、应急等多个部门,跨区域场景下更易出现 “多头管理” 或 “监管真空”。试点地区需构建 “三级协同管理架构”,明确各主体职责:
省级统筹层:由上海、广东省政府牵头,联合江苏、浙江、安徽(长三角)及广东周边地市(粤港澳大湾区)成立 “低空经济协同管理领导小组”,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如空域资源统筹、跨市航线规划、重大项目落地等。例如,针对长三角 “虹桥 - 苏州 - 杭州” 无人机物流干线建设,领导小组需统筹上海空管、江苏空管、浙江空管的空域分配,确保航线连续贯通。
市级执行层:上海、深圳及周边城市成立 “低空经济协同管理办公室”,整合本地民航、交通、#等部门力量,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处理日常跨区域事务。例如,深圳与东莞协同办公室需建立 “无人机跨市飞行审批联办机制”,企业申请从深圳宝安至东莞松山湖的无人机飞行任务时,可通过 “一网通办” 平台提交材料,两地部门同步审核,审批时限从原来的 “两地各 3 天” 压缩至 “联合审批 3 天”。
基层服务层:在重点产业园区、低空飞行起降点设立 “协同服务站”,配备民航、交通等部门派驻人员,提供飞行报备、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 “一站式” 服务。以上海张江无人机产业园为例,服务站可协助企业办理跨市飞行报备,对接苏州工业园区的起降点,确保货物转运无缝衔接。
同时,需通过协同立法明确各部门权责清单:民航部门负责低空飞行安全监管、适航审查;空管部门负责空域划设与飞行指挥;发改部门负责产业规划与项目审批;#门负责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技术标准制定;交通部门负责低空物流、低空旅游的运营管理。清单需细化 “跨区域事项” 的责任分工,如跨市无人机事故调查,明确由事发地市级协同办公室牵头,涉及城市相关部门配合,避免推诿扯皮。
(二)制定地方性协同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统一发展 “标尺”
标准不统一是制约低空经济跨区域发展的核心瓶颈之一。试点地区需结合上海、深圳的实践经验,从 “空域管理、设备标准、运营规范” 三方面制定协同标准:
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规则:参考深圳 “空域分类管理” 经验(将空域划分为管制空域、报备空域、自主飞行空域),协同制定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空域分类标准。例如,在长三角区域,将海拔 120 米以下、远离机场的城际公路沿线空域划定为 “报备空域”,无人机企业提前 2 小时通过协同管理平台报备即可飞行;将上海浦东机场、杭州萧山机场周边 50 公里范围划定为 “管制空域”,需提前 24 小时申请飞行计划。同时,统一空域使用时长与优先级规则,如应急救援飞行享有最高优先级,可优先使用各类空域。
无人机及相关设备技术标准:以上海、深圳现有企业技术标准为基础,协同制定无人机性能、通信频率、数据接口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无人机物流常用的 “载重 50 公斤级多旋翼无人机”,明确其续航时间、抗风等级、定位精度等参数要求,确保上海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可在苏州、杭州的物流场景中通用;统一无人机与低空交通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实现跨区域飞行时的实时数据共享,避免因接口不兼容导致的监控中断。
飞行审批与运营管理规范:简化跨区域飞行审批流程,建立 “一次申请、多地通用” 的审批模式。例如,企业申请长三角区域内的无人机物流航线,只需向始发地市级协同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生成 “跨区域飞行许可”,可在航线覆盖的所有城市通用,无需重复申请。同时,统一运营安全规范,如无人机驾驶员资质要求、飞行日志记录标准、应急处置流程等,确保跨区域运营时的安全可控。以上海至宁波的无人机物流航线为例,驾驶员需持有两地协同认可的资质证书,飞行过程中需实时上传位置、速度等数据至协同管理平台,遇突发情况需按统一流程处置。
(三)构建评估与反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动态优化
协同立法试点需避免 “一劳永逸”,需建立常态化的评估反馈机制,根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试点工作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
评估机制可分为 “定期评估” 与 “动态监测” 两类:
定期评估:由协同管理领导小组牵头,每年组织一次试点工作评估,邀请高校学者、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专家组成评估组,从 “制度协同性、产业带动性、安全可控性” 三个维度设置指标体系。例如,在制度协同性方面,评估跨区域审批时限压缩比例、标准统一覆盖率;在产业带动性方面,评估跨区域低空经济产值增长、企业跨市投资规模;在安全可控性方面,评估跨区域飞行事故率、应急处置成功率。评估结果需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
动态监测:依托协同管理平台建立 “低空经济运行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跨区域飞行数据、企业运营数据、安全事故数据等,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试点中的问题。例如,若监测到某段跨市航线的飞行申请驳回率较高,系统可自动预警,协同管理办公室需及时排查原因,若因空域划设不合理导致,需启动空域调整流程;若因审批标准不明确导致,需补充完善相关规范。
反馈机制需畅通 “企业 - 政府” 沟通渠道:在协同管理平台开设 “意见反馈专栏”,企业可随时提交对协同政策、标准规范的建议;每月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邀请跨区域运营的无人机企业、物流企业代表参会,直接反馈实践中的痛点。例如,若企业反映跨区域无人机充电设施不兼容,协同管理办公室需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充电接口标准,推动设施共享。
三、推广优化:从试点突破到全国普及,构建动态调整的法规体系
低空经济协同立法试点的最终目标,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为全国低空经济跨区域治理提供参考。试点工作需分 “试点完善、区域推广、全国优化” 三个阶段推进,确保法规体系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
(一)试点完善阶段(1-2 年):聚焦上海、深圳及周边核心区域
在长三角,重点围绕 “虹桥国际开放枢纽 - 苏州工业园区 - 杭州未来科技城” 低空经济走廊,验证协同管理机制与标准规范的可行性;在粤港澳大湾区,以 “深圳宝安 - 东莞松山湖 - 惠州仲恺” 无人机产业带为核心,优化跨区域飞行审批与运营管理流程。此阶段需重点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如跨区域数据共享安全、空域使用冲突协调等,形成《低空经济协同立法试点总结报告》,明确制度创新点与改进方向。例如,针对数据共享问题,需在协同立法中补充 “跨区域数据安全管理条款”,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安全标准,避免信息泄露。
(二)区域推广阶段(2-3 年):扩大协同立法覆盖范围
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成熟后,将协同立法经验推广至京津冀、成渝等低空经济重点区域。例如,借鉴上海 - 苏州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北京 - 天津 - 雄安新区的低空经济协同管理领导小组;参考深圳的空域划设标准,制定成渝地区统一的空域分类规则。同时,推动不同区域间的法规衔接,如长三角与京津冀的无人机适航标准互认,避免企业重复认证,降低跨区域运营成本。
(三)全国优化阶段(3-5 年):构建动态调整的全国性法规框架
在区域推广基础上,由国家层面统筹,吸收各地协同立法经验,制定《低空经济跨区域治理条例》,明确全国统一的空域管理原则、协同管理机制、技术标准体系。同时,建立 “法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低空经济技术发展(如无人机自动驾驶技术、低空卫星通信技术)与应用场景拓展(如低空物流规模化、低空出行商业化),每 3 年对法规进行一次修订,确保制度供给始终适配产业发展需求。例如,若未来无人机自动驾驶技术成熟,需在法规中补充 “自动驾驶无人机跨区域飞行管理条款”,明确责任划分与安全要求。
四、协同立法的价值:为低空经济发展注入 “制度动能”
从上海、深圳的试点实践来看,低空经济协同立法的价值不仅在于 “统一标准、简化流程”,更在于通过制度创新释放产业潜力,实现 “1+1>2” 的区域协同效应。
对企业而言,协同立法将大幅降低跨区域运营成本。以上海某无人机物流企业为例,此前其运营 “上海 - 苏州” 航线,需分别适配两地的审批流程、设备标准,每年额外投入成本约 200 万元;协同立法后,审批流程简化、标准统一,这部分成本可降低 60% 以上,企业可将更多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对区域而言,协同立法将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化发展 —— 长三角可形成 “上海研发、苏州制造、杭州运营” 的产业链分工,粤港澳大湾区可构建 “深圳核心、东莞配套、珠海通航” 的产业生态,区域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对国家而言,协同立法试点将为低空经济跨区域治理提供 “中国方案”,助力我国在低空经济标准制定、制度创新领域抢占国际话语权。
当前,低空经济正处于从 “试点探索” 向 “规模化发展” 的关键阶段,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上海、深圳为试点,依托区域协同优势推进低空经济协同立法,既是破解当前治理难题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未来,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与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低空经济必将突破行政壁垒,实现跨区域、全链条的健康发展,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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