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浙江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市发改委等相关专家的指导下,由省内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研发、制造、应用、服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产业联盟。
第二条:联盟由浙江省未来城乡社区研究中心联合北航杭州创新研究院、省属国企等单位共同发起,旨在探索低空经济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浙江模式”,为浙江省乃至长三角地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支撑。联盟秘书处设在浙江省未来城乡社区研究中心。
第三条:联盟定位如下。低空产业联盟以加快推动低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构建高效融合的低空产业生态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低空产业技术创新、标准制定、产业协同,为培育低空经济新增长引擎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联盟的相关职责如下。开展低空产业领域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持续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凝聚行业精英人才。协助开展制定产业相关战略政策规划,组织和实施产业落地工作。组织产业交流、专题研讨、成果推介、供需对接、人才培训、产业合作等活动。协同打造区域低空产业示范应用体系,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发展低空经济产业。促进行业自律和知识产权保护并护成员正当权益。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五条:联盟组织成员由相关专家及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欺诈或商业失信行为。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有履行联盟成员相关义务的能力。从事低空产业领域相关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浙江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表》、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由联盟秘书处初审,经联盟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八条:联盟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优先获得联盟服务、资讯和有关资源。
第九条:联盟成员应遵守《浙江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尽职承担联盟工作,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完成有关工作,不得以联盟的名义从事与联盟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联盟成员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对在参加联盟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专有信息及个人隐私等承担保密责任。如成员故意或过失等行为导致有关专信息及隐私泄露,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中止成员资格。
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单位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负面清单、违反《浙江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章程》,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联盟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者,理事会为联盟议事组织,秘书处承担联盟日常具体工作及相关专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组成,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重要报告,选举或罢免联盟主席,处理决定有关重大突发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由联盟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联盟成员代表等组成,规模不超过20人。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决定联盟有关重大事项,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提议推举或罢免联盟主席,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成员代表理事,批准或取消联盟成员资格,暂停成员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二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理事的选举和罢免。成员代表理事由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联盟日常谋划、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联盟其他会议的筹备和召开,承担联盟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成员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接收并办理入盟和退盟申请,受理联盟成员组织有关活动的申请,执行理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事项,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浙江省低空经济产业联盟章程》处理违法违规成员,统筹联盟对外宣传、信息发布、活动举办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
第二十二条:联盟设主席,主席采取轮值制,轮值主席从理事会成员单位中产生,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长由联盟秘书处单位委派代表担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联盟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重大活动,可委派常务副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四条:担任联盟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五条:章程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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