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规定主要按照航空器的类型和重量等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
为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生效前后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政策衔接工作,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相关运营人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确认其具备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取得特殊适航证。该过渡政策在 2026 年 11 月 26 日(国际民航公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要求生效日)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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