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申请方式
(一)申请临时空域,申请单位严格按照《临时空域申请文件有关说明》提出临时空域申请。空域审批部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028部队参谋部航管气象处(以下简称95028部队)。
(二)申请单位须将空域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公章)传真至95028部队(传真号码:027-51851279),同时将资质材料、空域申请审批表word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whatcth@163.com)。申请单位须指定专门电子邮箱发送空域申请文件,邮箱发件人名称为“*公司*部门”,邮件主题为“**公司在**地方进行**任务(执行任务的时间)”,邮件正文内容为需要特别说明事项或不写,空域申请文件作为附件一起发送。
准备材料
(一)申请单位如实准确填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审批表》,表格文件名称统一为“**公司在**地方进行**任务”,不得随意更改字体、字号、行间距等,统一使用WGS-84坐标系,经纬度格式为“度分秒(N*°*′*″E*°*′*″)”,数字为整数,详细描述起降场地地理名称(写到*镇或*村)。
(二)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航空器型号、测绘资质、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服务合同、飞行服务委托书等相关资质。
无人机空域申请是保证无人机飞行安全的重要措施,每位使用者都应认真遵守空域管理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空域进行申请,并注意申请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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