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一)适用对象: 1、在新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制度;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队伍,有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6、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报送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1、首次备案提交材料 (1)关于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的函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承诺书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含规章制度清单)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证书样式) 2、增量备案提交材料(增加评价职业、工种、级别等) (1)增量备案的函 (2)增量备案承诺书 (3)增量备案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向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出具推荐备案函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赋码备案。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一)适用对象: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院校、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院校拟申请的职业(工种)相对应专业应连续招生3年以上;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 3、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1)办公场所应设置职业技能等级办公室、考务室、档案室、保密室、视频监控室等。 (2)具备线上机考条件,申报机构自有考试用机且机位数不少于35个/考场(含备用机5台),具有满足人才评价工作需要的实操工位,一般每个职业的实操工位数不少于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3)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设备设施应为申报机构自有,对个别大型、贵重的设备设施可租赁。 4、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题库或卷库,试题开发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国家职业资格题库开展指南》,每职业(工种)每级别理论试题数量不少于1000道。 5、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为申报机构正式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职业(工种)的专家不少于2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5人。 6、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7、能够长期、稳定的承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报送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1、备案或增量备案申请函(以文件形式)。 2、《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申请增量备案的社评组织填写《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增量备案申请表》。 3、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4、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场地、设施设备的照片、视频资料。 6、关于成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 7、每职业考试样卷一套(含理论试卷和实操试卷)。 8、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9、考评人员、专家等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证明(相应职业的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评聘资料,考评人员在河南终身职业技能职业培训平台的线上学习记录。 10、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11、申请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格式样本。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1-8项资料,合并装订、一式两份。照片及视频资料以电子资料形式提交。第9、第10项资料分别装订,与相关人员的证卡原件、第11、第12项资料,在技术评估时备查。 申请增量备案的社评组织申报时提交第1、2、5、7项材料。 (三)办理程序: 各用人单位可在每月1—10日提交申报材料新乡市就业中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与教研科,对材料初审后,定期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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