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8 号),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规章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已停止办理经营许可申请、变更、信息报备业务,对于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对于无人机企业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过渡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依然持续有效。企业获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失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直接为企业颁发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新版许可证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自企业取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失效。
某无人机企业通过告知承诺申请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巡查、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经营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企业告知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无人机企业颁发的新版经营许可证载明“其他类: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巡查、空中拍照、表演飞行”。
开展含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许可程序,进行申请。
2024年1月起无人机经营许可证已经更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新规企业从事无人机经营性活动必须办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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