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看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运行设备设施的说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运行设备设施的说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说明: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标识和登记标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型号(厂家/型号/系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 实名登记信息;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包含引进方式(自 有或者租赁,对于租赁的还需注明具体出租方和租赁方式)和引 进时间;
(3)对于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当描述适航证件和 主最低设备清单;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方式,包括运行控制系统 的描述(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提供的方式);
(5) 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应具体说明其使用的自动飞 行系统的型号、软硬件构成、系统架构、功能及设计运行范围限 制等。
文件对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所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附件给出了运营规范标准格式。同时规定,运营合格证到期前,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 作日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与此同时,原《特 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AC-92-2019-01)运行 规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审定类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MD-OPSFS-010)审定类试运行批准函和运行规范,包括相应申请程序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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