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同时将其他合规要求说明如下:
一、关于操控人员的资质要求
尽管飞行活动申请可能获得豁免,但对操控人员的能力与资质有强制性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此规定将农用无人机操控人员的资质管理责任部分赋予了生产者,但“培训、考核、取证”的程序要求是法定的、不可或缺的。
二、关于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合规义务
在具体作业环节,操作者除需关注空域(通常在适飞空域内)和避让人口密集区、敏感目标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的专门法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改)》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并明确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对于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必须在农产品收获前按要求停止使用。此外,剧毒、高毒农药有严格的使用范围限制。这意味着,农用无人机作业并非简单的飞行操控,而是与精密农业施药技术相结合的复合行为,必须对所用药剂的性质、使用规范及潜在风险有充分认知并严格执行,以防范因药剂漂移、过量使用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人身损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关于潜在法律责任的界定
若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违规用药等原因对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或环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纠纷中,作业方是否尽到了前述的资质取得义务、安全飞行注意义务以及合规使用农药的审慎义务,将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核心事实依据。损害可能引发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若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还可能触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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