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无人机有哪些“特权”?
来源:起航无人机服务平台 日期:2026-05-22 浏览:次
农用无人机在法规上享受一系列简化管理的待遇,这是国家鼓励农业现代化的体现:
1. 无需运营合格证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2. 无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条例第十一条同时明确: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3. 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需取得操作证书)
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4. 无需飞行活动申请(常规作业)
条例第三十一条: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5. 可融合飞行无需审批
条例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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