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已从概念走进现实: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载人观光、无人机物流配送、城市巡检、应急救援等新业态密集落地。空域如何分类?飞行需要哪些许可?实名登记与运行识别有何要求?本文主要依据《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州、济南等地近两年出台的低空经济相关法规,结合最新发布的GB 46761—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整理了一些在低空飞行中需要留意的合规事项,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低空经济领域政策仍在快速迭代,后续不排除将持续发布更具体、更完善的规定,本文梳理以截至2026年3月已发布政策为准。一、低空空域管理新格局:统一管、分类划、地方公布
根据2025年修订《民用航空法》(尚未生效但已明确改革方向),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空域划分兼顾国防安全、民航运行与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管制空域内由单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统一管制;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授权,推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设适飞空域与管制空域,并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探索动态调整机制。例如《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推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差异化用户需求。济南等地立法同样强调公布划设的低空空域并动态调整。这意味着飞行前可直接查询官方平台获取空域状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误入管制区。2024年后政策突出“地方公布+动态调整+平台统报”。建议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获取最新适飞/管制空域边界、临时管制通告以及飞行申报入口。
二、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eVTOL/无人机的准入门槛
(一)管制空域范围与许可刚性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各地细则,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及周边一定范围、军事禁区、国界线内侧、重要基础设施(发电厂、高铁、加油站)、重要革命纪念地等上方空域均属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eVTOL无论是否有人驾驶,只要进入管制空域均须取得空管许可。《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第七十七条再次明确“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二)适飞空域:微、轻、小型无人机便利化运行
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现行规定属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无需申请,但应遵守高度限制、实名登记、远离禁飞区等要求。若涉及经营性飞行(如物流配送、巡检服务),即使位于适飞空域,仍需依法取得运营合格证或经营许可证,并纳入地方平台报备管理。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第三十五条强调:“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运营合格证”。
三、飞行活动全流程合规清单
以下步骤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通用合规要求。具体执行时需结合地方服务平台细则及机型分类(微/轻/小/中/大)。
步骤 | 核心动作 | 法规依据/平台支撑 (包括但不限于) |
1. 空域性质识别 | 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适飞/管制空域,确认是否涉及临时管制区或重大活动增管区域。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管制空域划设与公布);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地方平台公布具体范围);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临时管制空域公告及重大活动增管区域)。 |
2. 资质与证照匹配 | • 运营合格证:除微型及常规农用外,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经营性活动无需再额外取得经营许可证)。 • 实名登记:无人机及其权利人需依法登记,并接入国家一体化平台。 • eVTOL适航:需按规定申请适航许可(如有地方支持政策)。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92.205条(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运营合格证要求及经营性豁免路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实名登记与国家平台接入); 《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第三十五条(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资质要求);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支持eVTOL适航审定及能力建设)。 |
3. 申报/报备提交 | • 管制空域:必须通过平台或直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交飞行申请,依权限获批。 • 适飞空域: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无需申请,但需在地方平台报备实名信息及飞行动态(经营性飞行按平台规则报备计划)。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飞行活动申请批准权限);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无需提出申请的豁免情形及例外);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十三条(适飞空域报备实名及动态数据报送义务)。 |
4. 空管许可/确认 | 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或许可(或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获取审批结果回执);服从空管指令,未经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空管审批权限划分); 《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第三十三条(市级平台反馈审批结果,实现统报统批);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飞行)。 |
5. 起飞前确认与保障 | • 起飞前1小时报告:已获批准的飞行活动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并获确认。 • 设备检查:确保通信、导航、监视设施正常,障碍物标志完整,做好安全飞行准备。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起飞前1小时报告及确认机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飞行前安全准备、设备检查及行为规范)。 |
四、运行安全与保险:新质生产力的风险底盘
(一)设施保障与障碍物管理
《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要求,在空域内设置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开放运行许可;对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与标志并保持有效状态。这对eVTOL起降场、无人机机库周边净空环境提出硬性要求。
(二)低空保险纳入安全监管,强制投保趋势明确
2026年1月发布的《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安全监管规则,鼓励低空企业将购买保险作为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制定实施办法与最低保障限额。建议提前关注强制投保动态,根据运营场景配置相应责任保险。
五、实名登记与运行识别:飞行的“准入证”
根据国家标准GB 46761—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所有民用无人机在使用前必须通过UOM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二者缺一不可。未激活的无人机不具备飞行能力。生产者须在产品显著位置提示“首次使用前进行实名登记和激活”,并告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及违规后果。登记成功后获取的二维码须打印粘贴至无人机机身。同时,GB 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要求无人机须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运行识别信息应自动持续发送,不应具备关闭发送的功能;起飞前识别功能失效的不能起飞,飞行中失效的须具备悬停、返航、降落等处置能力。此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民航规〔2025〕15号)规定,特定类和审定类运营人须按规定报送事件信息,紧急事件12小时内报告,非紧急事件48小时内报告,并定期通过UOM平台报送经营信息及年度运营报告。建议企业确保所有飞行器完成实名登记、粘贴登记二维码,并确认运行识别功能正常,避免因基础合规问题导致无法起飞或面临处罚。
六、法律责任警示:治安处罚与司法审查新动向
2025年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新增明确规定:违反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飞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人身自由罚。近期多地公安机关查处无人机“黑飞”,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制空域内飞行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设备等处罚。飞行前建议做好空域查询、计划申报等基础工作。
结语
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合规底座的坚实支撑。从空域分类、资质匹配到运行识别、保险配置,每一个环节都事关飞行安全与法律红线。建议从业者和飞行用户持续关注政策迭代,善用各地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将合规嵌入业务流程。只有在规则框架内有序飞行,低空经济才能真正“飞得稳、飞得远、飞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