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是专门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管的民航规章,CCAR部号为92,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公布实行。该规章是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而专门出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全面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飞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步骤一: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login ),注册并登录单位账号(若已有账号可忽略); 步骤二:进入运营许可模块,点击“初始合格审定申请”;
步骤三:点击“新建”,进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书申请界面,按要求填写带*号的必填字段,包括申请人信息、运营信息、无人机型号、风险评估信息、运行风险等;
步骤四: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如符合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或租赁合同副本、与管理人员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规程、手册实施安全运营能力的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及测试验证文件、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等;若申请从事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外商投资的需提供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合规性声明文件、拟申请的经营种类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步骤五: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填写运营规范;
步骤六:填写完成后点击完成并提交申请,等待相关部门审查; 审查通过后,可在系统中进行颁证操作,获取无人机运营合格证。
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或者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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