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低空经济物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基础设施类型的不同,所需资质也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介绍:
起降设施及场地建设:目前,仅供无人机使用的起降设施和场地,暂无明确的专项许可要求。对于有人驾驶 eVTOL 的起降设施及场地,若涉及通用机场建设,按照《通用机场管理规定》,通用机场分为 A 类(对公众开放)和 B 类(不对公众开放),A 类通用机场需取得民航局的许可,B 类通用机场需进行备案。
无线电及通信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针对无人机领域的通信系统,还需遵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要求。
维修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提供航空器维修的主体应向民航局申请取得维修许可证;维修技术人员需要向民航局申请取得相应的维修人员执照。对于无人机,某些维修人员无需取得执照,满足相应要求即可。而有人驾驶 eVTOL 的维修人员,需持有根据 CCAR-66 要求取得的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通过制造厂家对其有人驾驶 eVTOL 的机型维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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