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辖区范围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杜绝无人驾驶航空器无序飞行肇事肇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凤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大理州公安机关将对辖区范围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除用于执行军事、公安、司法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其他均属于登记范畴,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备案管理。
二、登记方式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系统注册登记信息报派出所备案。
3.无人机转让或者信息变更需及时在UOM平台更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原来购买或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登记工作;新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登记工作。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理州公安局
2025年8月14日
本期来源 :大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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