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涵盖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飞行活动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所需资质不同。具体如下:

基础设施及保障服务资质:
起降设施及场地:通用机场按照社会属性分为 A 类和 B 类,分别适用民航局的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但仅供无人机使用的起降设施和场地,目前专项许可要求尚不明确。对于 eVTOL 的起降设施及场地,除通用机场管理要求外,暂无明确行政许可要求,可参考《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技术要求》作为建设技术标准指引。
无线电及通信设施:在中国境内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针对无人机领域的通信系统,还需遵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要求。
维修保障服务:提供航空器维修的主体应向民航局申请取得维修许可证。维修技术人员需向民航局申请取得相应的维修人员执照,但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部分无人机维修人员无需取得执照,满足相应要求即可。
整机制造资质:设计、生产、销售民用航空器或其相应部件的企业,需要取得民用航空器适航 “三大通行证”,即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适航证(AC)。但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目前国内针对 eVTOL 为代表的新型飞行器的适航许可及批准仍不明确,通常 “一事一议” 进行审核。
运营应用资质:
企业运营资质许可: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需要获得运行许可的,还应取得运行合格证。若从事如测绘、无人机培训等存在准入性资质要求的业务领域,还应取得该领域项下特定的资质许可。
航空器登记备案及保险:境内企业持有的所有民用航空器需进行国籍登记,且运营企业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无人机需进行实名登记,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国籍登记及责任保险要求。
航空器操作人员资质:在我国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申请并持有相应的驾驶员执照。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但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飞行活动申请: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部分情形需按规定通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等部分情况无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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