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行活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对全县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备案流程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持有者或者单位携带相关登记资料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公安局八楼)进行登记备案。
三、备案要求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2025年4月30日后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日内主动到墨江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限制飞行区域禁止飞行。第十九届墨江北回归线国际双胞胎节活动期间,外地游客需临时备案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请与备案联系人联系备案或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备案。
请广大群众、飞行爱好者及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主动配合,凡是违规飞行、在禁飞空域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联系人:毛警官;联系电话:13577916682;联珠派出所联系电话:0879-4232076。
特此通告。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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