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航相关规定,开展低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运营合格证,依法开展航空器实名登记,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前要按程序申请低空飞行空域、报告低空飞行计划,并严格依法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对非经营性的低空飞行活动,虽无需办理经营许可及运行许可,但仍应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办理主体或活动备案。
目前省市正在推进省市低空飞行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将为低空飞行提供空域和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飞行气象、空中信息及飞行过程监管等一站式服务,实现对低空飞行活动“看得见、联得上、叫得到、管得住”。
在平台投用前,低空商业航线的运营主体可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递交航线运营计划。后续省市平台建成后,运营单位可通过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如企业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经营的,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被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企业未取得无人机运营合格证或违反运营合格证要求实施飞行活动,可能被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运营合格证。
若企业违反规定实施飞行活动,不仅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被处以相应罚款或被停飞,甚至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更严重的有可能招致刑罚。未经审批实施飞行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构罪,将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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