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了解下无人机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办理,适航是指航空器、(遥控驾驶站、)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其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航证应由航空器的登记国颁发或核准,且只要其依据颁证或核准的要求等于或高于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缔约国就应承认此适航证有效;否则,适航证不具备被其他缔约国自动承认的效力,除非经过所进入国家的特别准许、不得开展国际航行。
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并按其规定保持有效的适航证,可以作为该航空器“适航”的证据,即“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只有颁证或核准标准达到ICAO最低要求的,才具有自动被其它缔约国承认的效力、可以开展国际航线。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管理体系下的适航证分为两种: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取决于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即该航空器型号/型别在取型号合格证(TC)时确定的类别。
CAAC定义的“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有规章的航空器类别(即局方以规章形式颁布了适航标准的航空器类别,包括:23部正常类飞机、25部运输类飞机、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31部载人自由气球)和特殊类别航空器(局方未以规章形式颁布适航标准,但制定TC审定基础时要求达到跟有规章的类别等效的安全水平),实际上就对应着ICAO在《公约》和附件8中规定的“适航证”,也就是通过符合本国相应的适航要求(规章形式的适航标准,或能够达到等效安全的适航要求),从而符合ICAO规定的最低标准、满足开展国际航行的条件。
CAAC定义的“特殊适航证”,是相对于“标准适航证”而言的(相当于“非标准”适航证),表示对应航空器未满足ICAO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具有自动被其他缔约国承认的效力,也就是说,除非飞越国特别同意、不能开展国际航行——此类适航证通常是缔约国为那些风险/期望的安全水平较低、主要用于国内运行/飞行的航空器制定的变通政策。
根据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或具体的设计特性和预期用途等,特殊适航证会规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下(见“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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