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民用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如果相关运营人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第92.603(a)条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在2026年11月26日前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要求进行安全评定,通过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
背景说明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货运和应急救灾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纳入适航管理。为解决条例生效前已经设计定型的部分无人机适航管理问题,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92.303条溯及力给出上述无人机的适航过渡政策要求,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拟申请特定类运行的无人机,可以通过安全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为推进条例和规章中对于存量无人机适航管理要求的落实落地,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提供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安全评定流程和技术要求,特编制本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制定的原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条例生效时,部分无人机已经完成相关设计和试验试飞活动确定了构型或已有相关飞行运行经历,但尚未开展或完成型号审定,以单机适航批准方式将其纳入适航管理范围,能够确保条例生效前后一段时间内适航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申请单机适航许可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类运行的单位,不具备型号设计验证的能力,安全评定仅确认该无人机在申请人提交的拟运行场景条件下的安全状态。
本咨询通告中的安全评定方法通过完成基本性能试飞科目、耐久性试飞、特定试飞科目等确认该无人机具备支持其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完成本咨询通告的试飞要求,并声明该无人驾驶航空器处于安全状态,证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使用限制范围内可以安全运行。
主要内容
咨询通告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安全评定流程、安全评定试验要求、Ⅳ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评定科目、Ⅲ级及以上旋翼航空器安全评定科目、Ⅲ级及以上固定翼航空器安全评定科目、附则、附表等,拟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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